2025年6月30日12时13分许,桂林市七星区漓江桥东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刘某驾驶车牌号为桂C1***8的小型轿车,沿漓江桥东北侧闸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沿漓江路由东向西直行的莫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莫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刘某在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规定。刘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依据调查结果,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莫某无责任。
桂林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 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让行规定(特别是“转弯让直行”原则),时刻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