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动下沉纠纷现场,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内蒙古辽某公司与陕西卓某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中,内蒙古辽某公司作为出租方,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判令陕西卓某公司支付全部租赁费并返还租赁设备;陕西卓某公司则以内蒙古辽某公司未退还押金为由,反诉主张返还全额押金,并要求对方承担其为维护、看护租赁设备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后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详细阅卷并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若单纯作出判决,可能无法彻底化解双方矛盾,还会增加当事人时间与经济成本。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积极引导调解。

2025年9月2日清晨,承办法官驱车前往陕西省榆林市,在当事人“家门口”为双方寻一个都满意的答案。在陕西卓某公司的租赁设备存放现场,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虽出现不少小插曲,但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向双方阐明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步化解双方的对立和不信任情绪。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内蒙古辽某公司当场退还陕西卓某公司剩余押金,陕西卓某公司当场返还全部租赁设备。
这场跨越两地的现场调解,用贴近生活的沟通、实实在在的解决方案守住了法律的边界,更暖了企业的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温度。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编辑:林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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